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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拍摄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者电视直播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限将没收、扣押、追缴的文物移交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保管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将没收的文物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或者不按规定时限无偿返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1988年1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