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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听证会举行前组织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等召开预备会或者开展实地考察,帮助听证会参加人了解定价听证事项,对所涉重大、复杂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有关听证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具体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委托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方案的,应予以说明;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回答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听证会各项议程的时间安排。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上适当引导和协调,保障各听证会参加人有合理的时间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认真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认为准确无误的,当场签字确认;认为有错误的,当场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7日内,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签名确认后提交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二十五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定价听证方案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也可以公开供社会评议。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定价理由说明应当至少包括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以及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只设1名听证人并担任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应至少占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听证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第二十九条  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听证会通知、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定价决定、定价理由说明,以及组织听证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其他各类资料完整归档,统一保管。

  

第四章 听证委员会


  第三十条  听证会可以设听证委员会,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

  前款所称听证委员会,是指经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负责对指定的定价听证事项进行论证,并就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意见提交定价机关决策参考的临时性组织。定价听证结束时,听证委员会自行解散。

  设立听证委员会进行听证的,在听证的组织以及听证程序上,本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章未予规定的,参照适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一般由10-15名委员组成。听证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主持听证会、组织和协调其他听证事务。听证委员会其他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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