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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组织评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为评估委员会实施评估提供保障,并向评估委员会如实提供在工作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 第四章 结果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政策跟踪调查和政策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价格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根据政策跟踪调查或者政策评估结论调整政策的,原则上应当采纳所提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经过政策跟踪调查,认为需要废止相关价格政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废止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政策评估报告建议废止相关价格政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应当会同法制机构及时提请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不予废止的,应当同时提出校正调整措施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政策跟踪调查或者政策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提出改进价格行政执法或者其他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 第三十一条 政策跟踪调查与政策评估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各类信息,应当建档妥善保管。相关业务机构在调查或者评估工作结束后10日内完成整理归档,并交由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或者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不按照本办法开展政策跟踪调查、评估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利影响的,应当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策跟踪调查和政策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广东省物价局价格收费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调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