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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7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莆政办〔201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会议质量,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的组织分工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由申请召开会议的市直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区长、管委会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成员的提议,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提交会议送审文稿及有关说明,在会前30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送审文稿等会议文件须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原则同意并签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

  

  (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与会议文件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需在全体会议审议的会议文件,一般应在会前送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审阅。

  

  (六)市人民政府成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以书面形式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准假后应指定其他负责人与会。列席人员应为单位负责人。

  

  (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需要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应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建议,集中正确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或会议总结。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送市长签发。

  

  (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市长签发后报送市委。

  

  (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签发,以市长名义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签署公布,并依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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