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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市委(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新闻单位: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就业法规制度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构建和谐陕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工作。 一、要进一步增强对促进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而且经济欠发达,促进就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制定《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所确定的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市场就业、平等就业和统筹就业的基本制度,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使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为搞好宣传打好基础。尤其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要统筹安排,组织就业服务、职业培训鉴定、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及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培训《条例》,重点学习培训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政策支持、工作机制、就业援助、财政投入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等各方面的准备。3月底前,各市、县(区)应安排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 三、要大力宣传,推动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条例》的阐释工作,使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就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业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工作,并依法强化政府职责,推动就业工作有新的进展;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条例》的内容,并积极参与和配合《条例》的贯彻和实施。宣传活动应结合全省“就业援助月”活动同时开展,时间要相对集中。 各市在宣传《条例》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附件:《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就业法规制度的重要成果,对于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构建和谐陕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条例》是促进和谐陕西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就业,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问题历来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省劳动力资源丰富,且经济欠发达,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并且十分突出,今后几年内还将出现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农村转移就业“三碰头”的局面,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我省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是我省构建和谐陕西的必然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