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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把治理重大隐患、防范伤亡事故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中之重,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分批治理,重点监测监控。(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及时将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矿山企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省安全监管局、陕西煤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督促企业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上岗、转岗、轮岗前必须培训合格。凡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和未落实培训责任的企业,要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冶金企业按规定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企业取得hse管理体系认证;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信用等级达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未按期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机构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陕西保监局等配合) 二、加强企业技术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督促矿山企业健全完善设计、建设、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档案,对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及时绘制矿井相关实测图纸。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省安全监管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