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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函[2010]23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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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采矿、通风、化工、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六、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1.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1.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2.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深化矿产资源整合。

  深化煤矿关闭整顿和矿产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到2011年6月底,全省煤炭开采主体企业要减少到120家左右;到2012年底,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0%以上。按照一个井田(矿床)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的目标,加大金属非金属重点矿区资源整合工作力度,新建和整合后的矿山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煤监局配合)

  (四)加快道路交通安全发展。

  深化挂靠车辆清理工作,全面实现全省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加快建设农村客运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公共交通。要加强高速公路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强化路面管控,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化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五)加快推进化工园区规划建设。

  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内建设。禁止在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距离内建设居(村)民住房和其他设施。(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配合)

  (六)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提升改造力度。

  以整顿提升为重点,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扶持做大一批、限期整改一批、淘汰关闭一批,重点培育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建设。(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配合)

  七、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对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取消当年目标责任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县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负责)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考核和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同级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负责)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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