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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五)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告制度。 1.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负责事故查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查处进展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