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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保证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促进其健康发展。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1.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教育培训权、紧急撤离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等权利。(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2.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省总工会、省监察厅、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平台建设。 督促各设区市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人员、经费“五落实”。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2011年、2012年分别建成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应急办负责) (二)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和演练基地建设。 加快省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省、市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设备。督促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技术力量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陕西煤监局配合)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做好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报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发布预警信息,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事故或险情发生,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加强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赋予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瓦斯检查员、驻矿(厂)安全监督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推进各项政策落实 (一)落实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及新产品,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研发制造纳入我省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支持范畴,加快提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装备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1.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安全监管局牵头,陕西保监局配合) 3.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省财政厅牵头,陕西保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配合) 4.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并足额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