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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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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工商局

  4、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五市三区

  5、搞活农产品流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委,五市三区

  二、大力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持续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

  6、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增加企业数量、扩大产业规模,增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五市三区

  (2)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生态环保型产业、家庭手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改造提升农村传统优势产业,推动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加快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向指定产业集聚园区搬迁转移,推动城市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农村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推动农村产业集中布局、集约发展、集群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五市三区

  7、加快推进农民向城镇转移

  (1)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六个新增工业功能区和重点中心镇产业集聚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建设与城镇建设相结合,使产业集聚园区成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载体。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五市三区

  (2)加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力。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五市三区

  (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县城和小城镇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来源为依据,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并在住房、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设立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权益和待遇保持不变。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五市三区

  (4)加快城镇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引导农民到城镇居住就业。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五市三区

  8、以提升技能为重点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

  (1)充分利用现有农村职业教育培训资源,构建全方位农村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体系,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市产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五市三区

  (2)推动区市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提高农村职业教育水平。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五市三区

  (3)每个区市建立1个具有特色和较大规模的技能培训中心,并在镇(街道)和村(居)设立培训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对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岗农民工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以及技能提升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培训补贴政策,提高资金补贴的使用效益。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都得到1次以上的技能培训,至少掌握1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五市三区

  9、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五市三区

  三、大力扶持农民创业,稳定提高农民的创业性收入

  10、引导农民自主创业

  (1)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到2015年,全市累计扶持农民创业3万人,并带动农民就业10万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五市三区

  (2)大力发展农村家庭工副业,鼓励农民依托民间工艺资源进行工艺产品和小商品加工,发展来料加工和厂外加工。

  责任单位:五市三区,市委农工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

  (3)大力发展乡村观光、休闲、体验旅游以及“农家宴”等特色服务,逐步使乡村旅游业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五市三区

  (4)适应城镇化和农村社区化发展的需要,鼓励农民发展商贸、餐饮、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五市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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