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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1996]038号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69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征管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106号)废止
  
  为加强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各地多年来特别是机构分设后,基层征收单位和人员在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中探索和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省局为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经过整理,制定了十四个地方税种单项或行业征管办法,并经过多次召开税政、征管科长、部分县市局长、基层税务人员座谈会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更加适应地方各税征管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承包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实行分包或转包形式的,分包和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四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四)销售自建建筑物征收建筑业的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我省定为10%。
  
  第五条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第六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歉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它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五)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白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七条 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谓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而不是指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所谓非跨省工程,是指承包的工程在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范围内,而不管施工企业是否在本省施工。
  
  (三)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范围内的跨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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