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中保集团分别确定不同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运用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3.区域性管理公司负责制定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报中保集团备案。 (三)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直接从事专业化业务经营的法人和非法人的经济组织;代表处或联络处为中保集团派出的非盈利性机构。 在设有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该地区的区域性管理公司管理。 在尚未设立区域性管理公司的地区,海外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联络处由中保集团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海外机构实行总经理(或首席代表)负责制。 海外机构的总经理(或首席代表)是经营或使用海外机构国有资产的责任人。在人、财、物方面对中保集团负责。 (一)中保集团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性质和不同基础的公司,分别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和权限。 (二)中保集团对区域性管理公司和海外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考核。具体考核指标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外经营性机构的业务领域实行属地原则。 海外机构到境内或离开当地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必须报经中保集团批准。 本条所指业务包括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海外经营性公司应当定期向中保集团上报业务统计报表、业务经营报告书和当地市场情况报告。海外非经营性机构应当上报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地市场信息。 业务发展统计报表逐月提供,并应在次月中旬上报。 经营报告书分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应在8月中旬前上报,年报应在次年的3月上旬上报。市场信息随时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报送时间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报告书是反映海外经营性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财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 5.经营管理成本明细表; 6.业务承保损益表; 7.投资项目及损益明细表。 (二)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 1.业务承保理赔和经营状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税金缴纳情况; 5.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6.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资产负债表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海外机构的下列活动和事项应及时向中保集团呈报: (一)海外机构的主要领导离开所在国或地区,或回国休假; (二)发生重大事件或意外事故; (三)重大庆典活动; (四)其他必须呈报的活动和事项。 第十六条 海外机构的资产处置的管理应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由中保集团独资在海外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中保集团依据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 (一)审议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经理签署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和评价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审计; (三)对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十八条 由中保集团与国外公司或国内其他企业在海外合资设立的经营性公司,中保集团依据其章程或通过董事会行使有关的管理职能。 第十九条 由中保集团在海外设立的非经营性代表处或联络处,其任务是: (一)及时准确地向中保集团提供下列信息资料: 1.当地的人口、政治、经济和法律情况; 2.当地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市场结构、当地公司及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数目、主要公司的经营成果; 3.当地保险业的监管情况; 4.中保集团所需要的其他情况。 (二)代理中保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办理理赔追偿工作; (三)办理中保集团与外国公司的联络工作; (四)协助中保集团做好在当地设立新机构的事前调研,办理当地有关申请手续和新机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