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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海外机构的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须编制交接清单并办理财会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应由交接双方和企业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海外机构应将各种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年度财务报表和由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资料永久保存。其余的会计资料按驻在国的规定期限保存。 有关会计资料保存期限届满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中保集团计财部批准后销毁。 第三十七条 海外机构应每季度向中保集团计财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向中保集团计财部报送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十八条 海外机构在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出正式的已审年度会计报告后,应及时向中保集团计财部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分析情况及应缴中保集团利润的计算与说明;总公司注册地在境内的各海外分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中保集团关于决算工作的要求,在每年四月底前将完成的已审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各分公司应缴总处的管理费与利润列表上报,以利于中保集团及时编制汇总报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过去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海外独资企业中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与所属各公司之间的往来关系,内部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报中保集团计财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保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公司购置/建筑房地产计算表 货币种类:年月日编制 ┌───────┬──────────────────────────┐ │自建或购置日期││ ├───────┼──────────────────────────┤ │座落地点││ ├───────┼──────────────────────────┤ │占地面积││ ├───────┼──────┬──┬───────────┬────┤ ││自有地权年限││地权期满时能否收回补偿││ │├─┬────┴──┴───────────┴────┤ │地基情况│租│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满期│ ││├───────┬──┬────┬────┬───┤ ││人│付出租金每月│押租││还地办法││ ├───────┼─┴──┬───┬┴─┬┴──┬─┴────┼───┤ ││结构形式││层数││屋内使用面积││ │房层结构├────┼───┼──┴───┴──────┴───┤ ││耐用年限││自年起至年止│ ├───────┼────┼───┴──┬───────┬──────┤ ││项目│公司核准函号│核定预算额│实支金额│ │├────┼──────┼───────┼──────┤ ││地基││││ │├────┼──────┼───────┼──────┤ │房│房屋││││ │地├────┼──────┼───────┼──────┤ │产│固定装置││││ │总├────┼──────┼───────┼──────┤ │值│设备││││ │├────┼──────┼───────┼──────┤ ││其他费用││││ │├────┴──────┼───────┼──────┤ │││││ │├───────────┼───────┼──────┤ ││合计│││ ├───────┼─────┬─────┼───────┼──────┤ │契据│种类及件数││保管处所││ ├───────┼─────┼─────┼───────┼──────┤ │捐税│房捐每年││地税每年││ ├───────┼─────┴─────┴───────┴──────┤ │保险情况││ ├───────┼──────────────────────────┤ ││自用│ │用途├──────────────────────────┤ ││出租收入租金每月收入押租│ ├───────┼──────────────────────────┤ │││ │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