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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 保发[1995]198号
【颁布时间】 1995-12-01
【实施时间】 1995-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外派干部的探亲休假
  
  外派干部在外工作满八个月可视工作情况安排休假,时间为1个月。工勤人员工作满1年半时间后可视工作情况安排休假1个月。
  
  外派干部将在6个月内调回国者,不再安排休假,可在回国后补休。在外工作期满2年以上者,调回国后可休假1个月。外派干部经批准休假往返费用包干给本人。
  
  外派干部在国内休假期间办理业务、参加会议,经批准其休假时间可相应延长。
  
  驻外机构的主要领导回国探亲休假须经中保集团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回国探亲休假须经所在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驻外机构的主要领导因故离开驻在国家或地区,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并向中保集团报告。如因工作需要回国应先向中保集团提出申请,经中保集团批准后方可离岗。其他外派干部因工作需要离开驻在国(地区),须经驻外机构的主要领导批准。
  
  六、发放外派干部配偶补贴
  
  外派干部偕配偶出国要以既促进工作,又照顾个人生活为原则。所有外派干部均享受配偶补贴。参照外交部的规定将配偶补贴的发放分为两种,一种是配偶符合随任条件的发放随任配偶补贴;一种是配偶不符合随任条件的发放不随任配偶补贴。
  
  随任条件:
  
  (一)港澳地区仍执行国办发(1993)91号文中有关配偶赴港澳地区的规定。
  
  (二)其他地区:
  
  1.职级相当于正处级以上的驻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干部。
  
  2.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的驻外机构部门负责人。
  
  3.外派干部第一次外派工作期满,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2年以上者,或第二次外派任期2年以上的干部。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派干部的配偶,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随任。在境外作为家属。随任期间一律不安排工作。在随任期间发放随任配偶补贴。配偶不随任的发放不随任配偶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派干部,短期调回国内者,一般不再办理配偶随任手续。
  
  外派干部享受配偶补贴后其配偶出国所需一切费用均自理。在办理配偶出国、出境手续时,中保集团人事部可为其出具有关证明。
  
  夫妇两人同在一系统工作,因工作需要两人都外派的不再享受配偶补贴。
  
  无配偶和配偶在境外公派学习、工作及有工资收入者,均不享受配偶补贴。
  
  外派干部配偶在国外期间应服从驻外机构的管理,不得在国外、境外打工,并严格遵守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外派干部配偶在国外期间参加各类学校(包括业余)学习,其学费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自理。
  
  外派干部配偶补贴发放标准详见有关文件。
  
  七、外派干部的国外工资管理
  
  外派干部的国外工资管理详见另行制定的有关文件。
  
  八、外派干部其他管理
  
  各驻外机构应根据我国政府、我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法律规定以及中保集团的规定、要求和所驻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地区的人事、业务、财务、组织纪律、安排保密等规章制度。为了保证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各驻外机构必须严格管理制度,使各项活动有章可循,杜绝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各驻外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度应报中保集团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各驻外机构外派干部必须建立政治学习制度,及时了解国内外形势,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外派干部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对外派干部中具有不良倾向者,要及时加以制止,对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经报请中保集团批准后调回国。
  
  外派干部在外期间患病,需长期治疗而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的,三个月未治愈者,调回国内。
  
  外派干部因公临时回国或按规定回国休假,时间在批准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其国外工资照发。经批准,因私临时回国人员自离开驻外机构的次日起超过15天停发国外工资。未经批准私自回国人员自离开驻外机构次日起停发国外工资。
  
  外派干部要加强同当地雇员之间的感情,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注意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团结他们一道做好工作。同时注意内外有别,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保集团负责解释。
  
  中保集团对外派干部的管理以本规定为准。
  
  附: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机构
  
   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
  
  为进一步推动海外机构加强经营目标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海外机构的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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