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切实防范银行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文件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中银险[2001]354号)文件的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办法》(暂行),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存贷业务的发展,规范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贷款通则》及中国银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以前称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为商业性贷款,由我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并遵循“外贸、银行、税务三方配合,账户托管”的原则。 第三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遵循“逐笔审核、比例控制、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并实行“专人负责、专户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发放对象为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专业外贸企业和出口企业。 第五条 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真实的出口贸易业务且近年有稳定的出口业绩,财务健全; 2.在我行辖内的贷款经办行开立经国税局(或有确认权的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户; 3.在当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4.由我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支持的经营活动项下的结算业务在我行叙做; 5.信誉良好,过去未发生逃套汇、偷骗税的非法行为; 6.没有发生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并且不属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 7.没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用途为用于出口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以出口退税作为还款保证,风险点仍较多,而用于贸易融资额度,由于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相对稳妥。各行可以利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模式,积极审慎地开办打包放款额度、进口开证免保额度、进口付汇和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第七条 我行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在他们推荐的企业名单中选择贷款对象。应加强营销力度,积极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和配合。我行应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于经营效益较好、信誉好、内部管理完善、属于我行基本客户的出口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八条 我行结算业务部门的职责为:配合公司业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营销,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上年度出口量、结算量大的目标客户名单。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操作程序如下: 1.申请 企业向我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应当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在借款申请中,企业须就其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情况作出特别说明;申请人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出具的董事会(股东会)借款决议中,须同时明确同意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委托贷款人管理的内容。 2.审批 公司业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向当地国税局发出《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并需取得国税局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或应退税额确认文件。《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书》及《出口应退未退税额查询回执》参照附件一的格式执行。 由于外经贸主管部门并不是出口退税核准、下划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其出具并签章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额证实(查询)书》,应审慎采用作为贷款依据,并核查退税单证和相关合同,有关格式参照附件一的格式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