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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1994]256号
【颁布时间】 1994-10-09
【实施时间】 1994-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一式五联邮划托收承付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承付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划一式五联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盖单位印章后,将其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认真审查: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印章。
  
  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提供发运证件交银行后需要取回保管或邮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将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对有结算贷款和托收业务最较大的单位按户登记,对无结算贷款和托收业务量较少的单位可按户登记也可汇总登记。
  
  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的,均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所附单证的张数与凭证的记载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用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或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三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付款人来行自取的,为银行收到托收凭证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然后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逐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托收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托收凭证误寄本行的,应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以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则退回原托收行。
  
  (一)全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帐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科目
  
  转帐后,在登记簿上填注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则应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贷方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托收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托收凭证编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以下同)。
  
  (二)提前承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划款的处理手续同(一)。但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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