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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8-30
【法规编号】 82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第32/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制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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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个人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定义
  
  一、个人装备是指根据每个人员担任的特定任务而分发的装备。
  
  二、个人装备是制服的组成部分,供本章下列各节所述的人员专用:
  
  (一)第二节──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
  
  (二)第三节── 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三)第四节──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节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
  
  第二十七条 
  
  装备物品
  
  一、治安警察局军事化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手铐;
  
  (二)哨子;
  
  (三)摩托车头盔;
  
  (四)警棍;
  
  (五)行动腰袋;
  
  (六)警官宽腰带;
  
  (七)副警长、高级警员及警员的宽腰带;
  
  (八)外置枪套;
  
  (九)哨子绳;
  
  (十)枪绳;
  
  (十一)通讯器安置扣;
  
  (十二)警棍套;
  
  (十三)治安警察局特警队的行动服包括:
  
  (1)夹克式上衣;
  
  (2)长裤;
  
  (3)背心;
  
  (4)防暴装备套装。
  
  (十四)治安警察局特别行动组的行动制服包括:
  
  (1)头套;
  
  (2)行动服;
  
  (3)手套;
  
  (4)作战靴;
  
  (5)潜水衣;
  
  (6)潜水鞋;
  
  (7)面罩;
  
  (8)蛙鞋。
  
  二、消防局军事化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受检阅队伍使用的装备:
  
  (1)消防官宽腰带;
  
  (2)副消防区长、高级消防员及消防员的宽腰带;
  
  (3)列队行进时用的小斧。
  
  (二)消防局行动服包括:
  
  (1)救火上衣;
  
  (2)救火裤;
  
  (3)消防靴;
  
  (4)行动靴;
  
  (5)消防头盔;
  
  (6)救援绳索;
  
  (7)救生衣;
  
  (8)救火手套;
  
  (9)电筒;
  
  (10)行动宽腰带;
  
  (11)行动斧;
  
  (12)救护头盔;
  
  (13)雨衣;
  
  (14)高空拯救服;
  
  (15)高空拯救靴;
  
  (16)高空拯救头盔;
  
  (17)防火头套。
  
  三、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还可使用下列装备:
  
  (一)反光背心;
  
  (二)无线电通讯器;
  
  (三)权杖── 警务总监、副警务总监、消防总监及副消防总监专用;
  
  (四)配剑── 仅在队伍检阅仪式或在上级指定的情况下使用;
  
  (五)短剑── 仅在官方仪式上使用;
  
  (六)手袋── 受检阅队伍的女性人员使用;
  
  (七)其他为防护及行动目的而获分发的装备物品,只要有关物品符合核准的式样及获上级许可。
  
  四、如获许可在外勤时穿着便服,治安警察局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外勤行动背心;
  
  (二)便帽。
  
  第三节 
  
  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十八条 
  
  装备物品
  
  一、 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无线电通讯器;
  
  (二)摩托车头盔;
  
  (三)配带装备的腰带;
  
  (四)证件套;
  
  (五)外勤腰包;
  
  (六)防弹背心;
  
  (七)救生衣;
  
  (八)反光背心;
  
  (九)哨子及哨子绳;
  
  (十)手铐;
  
  (十一)防暴棍及盾;
  
  (十二)枪绳;
  
  (十三)枪套;
  
  (十四)男装手提包;
  
  (十五)女装手袋;
  
  (十六)其他为防护及行动目的而获分发的装备物品,只要有关物品符合核准的式样及获上级许可。
  
  二、海关人员穿着便服时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外勤行动背心;
  
  (二)快速枪套。
  
  三、海关人员在驾驶快艇时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防护头盔;
  
  (二)防护眼镜。
  
  四、海关潜水员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潜水刀或潜水匕首;
  
  (二)气瓶及气瓶背架;
  
  (三)潜水靴;
  
  (四)铅带。
  
  第四节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十九条 
  
  装备物品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可使用下列装备物品:
  
  (一)警棍;
  
  (二)警棍套;
  
  (三)手铐;
  
  (四)手袋── 受检阅队伍的女性人员使用;
  
  (五)无线电通讯器;
  
  (六)其他为防护及行动目的而获分发的装备物品,只要有关物品符合核准的式样及获上级许可。
  
  第五章 
  
  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的配给、分发及更换
  
  第三十条 
  
  配给、分发及更换
  
  一、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分发予受本法规规范的所有人员。
  
  二、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制服物品,分别按本行政法规附件四、附件八及附件十二的规定配给。
  
  三、配给分发的数量以及制服物品的更换期,由保安司司长经相关部门建议後,以批示订定。
  
  四、更换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时,必须交还待更换的旧物品,但证明无法交还并获相关部门领导许可者除外。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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