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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的职位标志 i)实习警长/实习消防区长(学生) 左肩章:使用原职位标志,并在肩章牌上端加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葡文名称缩写; 右肩章:使用原职位标志。 ii)准警官/准消防官(图八十一) 左肩章:黑色肩章牌上端有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葡文名称缩写; 右肩章:如图所示,为宽一厘米的条杠,置於肩章牌的对角线上;准警官的条杠为银色,准消防官的为金色。 iii)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警长/消防区长、副警长/副消防区长及高级警员/高级消防员职位者) 左肩章:使用原职位标志,并在肩章牌上端加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葡文名称缩写;肩章牌无人员编号; 右肩章:有代表学生就读课程年级的相应数目的金色六角星。 iv)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非军事化人员、警员及消防员)(图八十二至图八十五) 左肩章:黑色肩章牌上有一颗於圆形黑布面上以金线绣成的六角星,肩章牌上端有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葡文名称缩写; 右肩章:有代表学生就读课程年级的相应数目的金色六角星。 (10)保安学员培训课程的学员: i)实习员:黑色肩章牌上有一条尖端向上的箭镞形曲杠,治安警察局实习员的以银线绣成或以银色金属制成,消防局实习员的以金线绣成或以金色金属制成。(图八十六) ii)学员:黑色肩章牌下端有澳门保安部队葡文名称缩写。(图八十七) (11)按下列方式在乐队礼服上衣佩戴职位标志: i)副警长或以上职位人员佩戴在袖口贴边上; ii)高级警员及警员佩戴於衣袖肘部以上的位置,箭镞形曲杠的尖顶指向肩部。 (七)檐帽/贝雷帽帽徽(图八十八至图九十一) (1)警官/消防官、准警官/准消防官、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使用刺绣帽徽; (2)其余的军事化人员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使用金属制帽徽,治安警察局人员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的帽徽为银色,消防局人员的为金色。 (八)便帽帽徽(图八十八至图九十一) (1)部队人员使用彩色刺绣帽徽; (2)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使用白色印徽。 (九)船形帽帽徽(图九十二至图九十四) 彩色,以金属制成: (1)治安警察局人员使用该局的檐帽帽徽,但不带棕榈叶; (2)消防局人员使用该局的檐帽帽徽; (3)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人员使用该校的檐帽帽徽。 (十)檐帽及便帽的帽檐式样载於本行政法规附件二。 (十一)姓名牌(图九十五) 治安警察局的为白色边的蓝色牌,消防局的为白色边的红色牌,牌上刻有白色中、葡文姓名,以一个安全别针固定於右襟袋盖上;因工作需要时,该牌可以魔术贴贴合方式或缝合方式所固定的姓名带代替。 (十二)领带夹(图九十六) 以金色金属制成,其上有澳门保安部队葡文名称缩写。 第三节 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组成 本行政法规附件五所定的海关标志及徽号应具备以下特徵: (一)襟章(图五十二) 襟章以金属制成,式样与依法核准的海关标志相同,佩戴於礼服上衣、上衣、爱诺瑞克外套、针织衫或衬衣的左襟口袋上,分三款: (1)银色襟章── 以金属牌承托,供副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副关务督察、高级关员/机械专业高级关员及关员/机械专业关员职级人员使用; (2)中央金色及星角银色襟章── 以针织带承托,供关务监督、副关务监督及关务督察/机械专业关务督察职级人员使用; (3)金色襟章──以针织带承托,供关务总长及副关务总长职级人员使用。 (二)领章 佩戴於制服的衣领上,以银色金属制成,上有锚及钥匙交叠图案: (1)关务督察或以上职级人员的领章(图五十三) 由一表面有点状突起的“V”字型金属底座承托; (2)副关务督察、高级关员及关员职级人员的领章(图五十四) 由一表面平滑的“V”字型金属底座承托; (3)机械专业编制人员的领章(图五十五) 式样如图所示,以银色金属制成。 (三)职位标志: (1)海关关长的职位标志(图五十六) 红色绒布上有两条金线,在两线之间,上端有两侧伴以月桂枝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中间有一颗六角星,下端有一个桂冠及於其内交叉的钥匙及锚; (2)副海关关长的职位标志(图五十七) 红色绒布上有两条金线,在两线之间,上端有四颗六角星,下端有一个桂冠及於其内交叉的钥匙及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