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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8-30
【法规编号】 82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第32/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制服规章

[接上页]
制服及装备的管制、退还及制服的换季
  
  第三十一条 
  
  制服物品的管制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制服物品的管制,由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负责。
  
  二、海关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制服物品的管制,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制服物品及个人装备的退还
  
  在下列情况,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员须退还所有获分发的制服及装备物品:
  
  (一)撤职;
  
  (二)免职;
  
  (三)退休。
  
  第三十三条 
  
  制服的换季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始使用夏季及冬季制服的日期,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七章 
  
  最後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过渡阶段
  
  一、本行政法规生效时仍使用的制服物品根据由保安司司长经相关部门建议後以批示订定的时间表分阶段更换。
  
  二、在制服更换期间可继续使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使用的制服物品,直至有关物品完全消耗为止。
  
  第三十五条 
  
  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一)一月一日第1/77/M号训令;
  
  (二)五月二十二日第82/89/M号训令;
  
  (三)四月十日第104/95/M号训令;
  
  (四)三月十五日第83/99/M号训令;
  
  (五)第16/2003号行政命令。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第十五条 所指的附件一
  
  ———
  
  第十五条 第一款(二)项 (1)分项及(四)项所指的附件二
  
  ———
  
  第十一条 所指的附件三
  
  ———
  
  第三十条 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四
  
  ———
  
  第十七条 所指的附件五
  
  ———
  
  第十七条 第一款(六)项所指的附件六
  
  ———
  
  第十一条 (二)项所指的附件七
  
  ———
  
  第三十条 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
  
  ———
  
  第十九条 所指的附件九
  
  ———
  
  第十九条 (五)项(1)分项所指的附件十
  
  ———
  
  第十一条 (三)项所指的附件十一
  
  ———
  
  第三十条 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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