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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 ┏━━━━━━━┳━━━━━━━┳━━━━━━━┳━━━━━━━━┳━━━━━━━┳━━━━━━┓ ┃建设规模┃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 ┃建筑面积指标┃80┃83┃86┃88┃90┃ ┗━━━━━━━┻━━━━━━━┻━━━━━━━┻━━━━━━━━┻━━━━━━━┻━━━━━━┛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部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急诊部┃3 ┃ ┣━━━━━━━╋━━━━━━━━━━━━━━━┫ ┃门诊部┃15┃ ┣━━━━━━━╋━━━━━━━━━━━━━━━┫ ┃住院部┃39┃ ┣━━━━━━━╋━━━━━━━━━━━━━━━┫ ┃医技科室┃27┃ ┣━━━━━━━╋━━━━━━━━━━━━━━━┫ ┃保障系统┃8 ┃ ┣━━━━━━━╋━━━━━━━━━━━━━━━┫ ┃行政管理┃4 ┃ ┣━━━━━━━╋━━━━━━━━━━━━━━━┫ ┃院内生活┃4 ┃ ┗━━━━━━━┻━━━━━━━━━━━━━━━┛ 注: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上标)配置。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上标)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上标)/学生) ┏━━━━━━┳━━━━━━━┳━━━━━━━┳━━━━━━┓ ┃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 ┃面积指标┃8~10 ┃4 ┃2.5┃ ┗━━━━━━┻━━━━━━━┻━━━━━━━┻━━━━━━┛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 ┏━━━━━━━━━━━━━━┳━━━━━━━━━━━━━━━━━━━━┓ ┃项目名称┃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 ┃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10 ┃ ┣━━━━━━━━━━━━━━╋━━━━━━━━━━━━━━━━━━━━┫ ┃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300 ┃ ┣━━━━━━━━━━━━━━╋━━━━━━━━━━━━━━━━━━━━┫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60 ┃ ┣━━━━━━━━━━━━━━╋━━━━━━━━━━━━━━━━━━━━┫ ┃X线造影(导管)机 ┃310 ┃ ┣━━━━━━━━━━━━━━╋━━━━━━━━━━━━━━━━━━━━┫ ┃血液透析室(10床)┃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