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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汲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面积指标执行。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附表2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 ┏━━━━━━┳━━━━━┳━━━━━┳━━━━━┳━━━━━┳━━━━━┳━━━━━┳━━━━━┳━━━━━┳━━━━━━┓ ┃\规模┃┃┃┃┃┃┃┃┃┃ ┃ \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部门\┃┃┃┃┃┃┃┃┃┃ ┣━━━━━━╋━━━━━╋━━━━━╋━━━━━╋━━━━━╋━━━━━╋━━━━━╋━━━━━╋━━━━━╋━━━━━━┫ ┃急诊部┃480 ┃ 720┃996 ┃1245┃1548┃1806┃2112┃2376┃2700┃ ┣━━━━━━╋━━━━━╋━━━━━╋━━━━━╋━━━━━╋━━━━━╋━━━━━╋━━━━━╋━━━━━╋━━━━━━┫ ┃门诊部┃2400┃3600┃4980┃6225┃7740┃9030┃10560 ┃11880 ┃13500 ┃ ┣━━━━━━╋━━━━━╋━━━━━╋━━━━━╋━━━━━╋━━━━━╋━━━━━╋━━━━━╋━━━━━╋━━━━━━┫ ┃医技科室┃6240┃9360┃12948 ┃16185 ┃20124 ┃23478 ┃27456 ┃30888 ┃35100 ┃ ┣━━━━━━╋━━━━━╋━━━━━╋━━━━━╋━━━━━╋━━━━━╋━━━━━╋━━━━━╋━━━━━╋━━━━━━┫ ┃住院部┃4320┃6480┃8964┃11205 ┃13932 ┃16254 ┃19008 ┃21384 ┃24300 ┃ ┣━━━━━━╋━━━━━╋━━━━━╋━━━━━╋━━━━━╋━━━━━╋━━━━━╋━━━━━╋━━━━━╋━━━━━━┫ ┃保障系统┃1280┃1920┃2656┃3320┃4128┃4816┃5632┃6336┃7200┃ ┣━━━━━━╋━━━━━╋━━━━━╋━━━━━╋━━━━━╋━━━━━╋━━━━━╋━━━━━╋━━━━━╋━━━━━━┫ ┃行政管理┃640 ┃960 ┃1328┃1660┃2064┃2408┃2816┃3168┃3600┃ ┣━━━━━━╋━━━━━╋━━━━━╋━━━━━╋━━━━━╋━━━━━╋━━━━━╋━━━━━╋━━━━━╋━━━━━━┫ ┃院内生活┃640 ┃960 ┃1328┃1660┃2064┃2408┃2816┃3168┃3600┃ ┣━━━━━━╋━━━━━╋━━━━━╋━━━━━╋━━━━━╋━━━━━╋━━━━━╋━━━━━╋━━━━━╋━━━━━━┫ ┃合 计 ┃16000 ┃24000 ┃33200 ┃41500 ┃51600 ┃60200 ┃70400 ┃79200 ┃90000 ┃ ┣━━━━━━╋━━━━━╋━━━━━╋━━━━━╋━━━━━╋━━━━━╋━━━━━╋━━━━━╋━━━━━╋━━━━━━┫ ┃床均面积┃80┃80┃83┃83┃86┃86┃88┃88┃90┃ ┗━━━━━━┻━━━━━┻━━━━━┻━━━━━┻━━━━━┻━━━━━┻━━━━━┻━━━━━┻━━━━━┻━━━━━━┛ 注:保障系统中含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用房;采暖锅炉用房面积单列。 本次修订的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与“九六标准”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m(2上标)。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