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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颁布时间】 2008-06-21
【实施时间】 2008-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0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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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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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洁净病房(4床)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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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1~2人)┃170 ┃
  
  ┃┣━━━━━━━━╋━━━━━━━━━━━━━━━━━━━━┫
  
  ┃高压氧舱┃中型(8~12人) ┃400 ┃
  
  ┃┣━━━━━━━━╋━━━━━━━━━━━━━━━━━━━━┫
  
  ┃┃大型(18~20人)┃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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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线加速器┃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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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医学(含ECT)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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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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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60治疗机┃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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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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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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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上标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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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规模┃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100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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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指标┃117 ┃115 ┃113 ┃111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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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上标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上标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上标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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