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在全国只有少数设计单位从事医院设计工作,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区域设置不合理、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较差。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200床的规模区间为150床~249床,300床的规模区间为250床~349床,依此类推至900床规模,1000床的规模区间为950床~1049床。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800床这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