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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四、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m(上标2),详见附表1。 附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m(上标2)/床) ┏━━━━━━━━━━┳━━━━━┳━━━━━┳━━━━━┳━━━━━┳━━━━━┳━━━━━┳━━━━━┳━━━━━┳━━━━━┓ ┃\ 规模 ┃┃┃┃┃┃┃┃┃┃ ┃名称\┃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 ┣━━━━━━━━━━╋━━━━━╋━━━━━╋━━━━━╋━━━━━╋━━━━━╋━━━━━╋━━━━━╋━━━━━╋━━━━━┫ ┃医院(所)┃21┃23┃22┃28┃27┃15┃28┃6 ┃36┃ ┣━━━━━━━━━━╋━━━━━╋━━━━━╋━━━━━╋━━━━━╋━━━━━╋━━━━━╋━━━━━╋━━━━━╋━━━━━┫ ┃面积(m(上标2)/床)┃78.11┃90.37┃82.66┃91.70┃87.27┃101.10 ┃92.92┃106.43 ┃92.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