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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8〕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和《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现对《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楚政办发〔2005〕17号)予以修改完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为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粮食安全意识,着力构建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生产发展、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完善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组织机构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州粮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粮食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检查落实和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 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保护。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的总体稳定。 (2)高稳产农田建设。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增加投入,改造中低产田,增加高稳产农田面积,保证高稳产农田面积的比重逐年增加。 (3)科技措施推广。指有组织、有计划地在粮食生产上推广重大科技措施,加强科技推广,提高科技覆盖率和单产。 (4)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立粮食投入的长效机制。 (5)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指正常年景下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比上年的增减情况。实际完成数以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公报数为准。 (6)粮食种子储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救灾工作实际,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2. 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补贴政策 (1)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指各县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云政发〔2006〕2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云财建〔2006〕68号)确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2)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执行情况。指粮食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民以及补贴对象的情况。 (3)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拨补情况。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及时足额拨付给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有关费用等补贴情况。 3. 深化改革,不断完善粮食购销市场机制和各级政府调控机制 (1)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