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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2007-12-07
【实施时间】 2007-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接上页]

  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增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行政法院。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议案中有关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草案。
  
  12.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4件,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4件。福建团许金和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广东团邓明义等33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议案(第33号、第379号、第616号、第642号);山东团袁敬华等30名代表、黑龙江团孙桂华等31名代表、重庆团陈忠林等30名代表、江苏团郭小丁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第355号、第431号、第580号、第718号)。这些议案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见是:1.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建议城市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相当或者缩小差别。2.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名额,规定政府官员的分配原则和不能超出的比例。3.对需要照顾的各方面的代表,可由各政党、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但不得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的比例,不能指定某一选区必须选出某一特定的民族、性别、职业、成分的代表。4.保障户籍不在当地的外来人员的选举权利。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在居住地的各地区参加选举。5.增加代表候选人宣传的规定。向社会公示代表候选人的职业、职务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6.完善选举程序,增加选举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程序的规定,建议借鉴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7.完善代表辞职程序以及罢免程序的规定。8.修改原规定中与现行法律不相符合的条文等。
  
  选举法对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以及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作了规定。为了便于选举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3月对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包括2004年10月27日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的修改),已将上述规定的部分内容纳入选举法。法律委员会认为,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建议将修改选举法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建议在修改选举法时一并研究。
  
  13.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6件。江苏团姜德明等37名代表、上海团李葵南等30名代表、上海团张重华等30名代表、安徽团张培阳等30名代表、陕西团马克宁等30名代表、辽宁团应松年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第19号、第55号、第65号、第88号、第438号、第648号)认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改进赔偿金支付方式等。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将适时提出修改草案。
  
  14.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3件。福建团戴仲川等30名代表、浙江团项剑萍等30名代表、山东团杨绵绵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第204号、第516号、第673号)。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修改仲裁法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15.关于制定行政收费法的议案2件。上海团彭镇秋等30名代表、浙江团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第52号、第234号)建议,尽快制定行政收费法,把收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目前,我国收费项目繁多,越权立项、违规收费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冲击了国家的财政税收,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有的收费侵害了公民、组织的权益。不少地方已制定了有关行政收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统一性和规范性也很欠缺。因此,制定行政收费法,把行政收费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是必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在研究起草行政收费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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