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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制定本预案。
  
  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
  
  ㈣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㈤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⑷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⑶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⑷ 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未得到控制的。
  
  ⑸ 国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⑶ 境外草原火距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⑷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为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军分区、农五师相关领导、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山区林管站、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广电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草原站、护林防火办、农五师农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担任。
  
  2.主要职责:
  
  ⑴ 在自治州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⑵ 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⑶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⑷ 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⑸ 研究决定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3.各成员单位在草原防火方面的职责:
  
  ⑴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站:负责草原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⑵ 州护林防火办、山区林管站: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⑶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⑷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管理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⑸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火案侦破工作。
  
  ⑹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协调当地水利部门修复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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