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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制定本预案。 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㈢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 ㈣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㈤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将草原火灾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 ⑶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⑷ 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2.Ⅱ级(重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⑶ 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⑷ 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以上未得到控制的。 ⑸ 国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3.Ⅲ级(较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⑵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伤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⑶ 境外草原火距国界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⑷ 位于县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Ⅳ级(一般)草原火灾: 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本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㈠ 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1.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州防火指挥部)为自治州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由自治州分管副州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军分区、农五师相关领导、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州畜牧兽医局局长、州林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州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公安局消防局、山区林管站、水利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旅游局、广电局、气象局、无线电管理处、草原站、护林防火办、农五师农业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担任。 2.主要职责: ⑴ 在自治州应急委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全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⑵ 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⑶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⑷ 监督有关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⑸ 研究决定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3.各成员单位在草原防火方面的职责: ⑴ 州畜牧兽医局、草原站:负责草原防火监测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家畜的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 ⑵ 州护林防火办、山区林管站:协助草原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草原火灾向林区蔓延的扑救工作。 ⑶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⑷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监督管理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 ⑸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火场交通管制、扑火现场秩序维持,协助防火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并做好火案侦破工作。 ⑹ 州水利局:负责协调火灾扑救所需水源,协调当地水利部门修复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确保灾区人畜饮水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