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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㈤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㈥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㈦ 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㈧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市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㈠ 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草原改良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㈡ 社会救助。
  
  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㈢ 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㈣ 火灾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州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草原防火办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并报自治州防火指挥部、自治州应急办。
  
  六、保障措施
  
  ㈠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的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㈡ 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州、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州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㈢ 物资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草原防火设备。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㈣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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