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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未经培训的非专业扑火人员不得直接扑打火头。 ㈤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县市、乡镇(场)政府(场管委)应在草原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㈥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 ㈦ 新闻报道 草原火灾信息的发布,由州草原防火办按照《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它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㈧ 应急结束 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苗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后,扑火组向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市防火指挥部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后,撤出扑火队伍,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12小时后,再次检查确认无火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由州、县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撤出看守人员。 五、后期处置 ㈠ 善后处置。 1.草原火灾扑灭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草原改良计划,实施补播草籽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做好人畜疫病防治和检疫。 2.因扑救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3.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㈡ 社会救助。 对因灾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㈢ 保险。 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㈣ 火灾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 1.火灾扑灭后,由州畜牧兽医局会同公安、林业、环保、民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火灾事故调查小组,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害草原面积、家畜种类和数量、珍稀野生物种的种类和数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生态环境和生产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载入档案。 2.重大、特大草原火灾、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州草原防火办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草原防火办。 3.在火灾事件调查的基础上,形成事件评估报告,并报自治州防火指挥部、自治州应急办。 六、保障措施 ㈠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通讯网络,建立纵向到村队、横向到与草原防火有关的部门的草原防火通讯网络,并建立通讯名录。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积极配备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建立火场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㈡ 应急队伍保障。 1.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义务扑火队,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2.州、县市、乡镇(场)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半专业化扑火队,配备专业灭火器材,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3.州草原防火办应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㈢ 物资保障。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结合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风力灭火机、防火服、运输车、野外生存等草原防火设备。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辖区可用于草原扑火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草原防火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实现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㈣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调度,并根据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