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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进入草原防火期(春季3月15日-5月15日、秋季9月15日-11月15日),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易灾区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2.州草原防火办利用国家农业部草原火灾监测中心、国家气象局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实行动态监测,收到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后,立即通知热点所在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核实反馈。
  
  3.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组织经常性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基层群防群治、监测报告体系。
  
  ㈢ 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组织或政府报告。
  
  2.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办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及州草原防火办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调查核实。
  
  3.报告内容包括:
  
  ⑴ 地点。发生草原火灾的县、乡、村地名和准确的经纬度;
  
  ⑵ 时间。起火时间、发现时间、开始扑救时间、扑灭时间;
  
  ⑶ 面积。已过火面积、预测过火面积;
  
  ⑷ 人员伤亡、牲畜死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
  
  ⑸ 气象状况。火场周围风力、风向、气温和有无降水等气象情况;
  
  ⑹ 扑救情况。包括参加扑火的人数、指挥人员,动用车辆、扑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当地拟采取的扑救措施;
  
  ⑺ 起火原因。
  
  ⑻ 国界、地州界附近的火灾,还要报告距国界、地州界的距离、发展趋势、烧入或烧出界的时间、地点(界桩、经纬度),损失和当地采取的措施;
  
  ⑼ 未扑灭的火灾实行每小时情况报告制度;火灾扑灭后,实行终报。
  
  四、应急响应
  
  ㈠ 分级响应
  
  1.Ⅳ级响应:应对一般草原火灾
  
  ⑴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⑵ 州草原防火办接报后,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⑶ 州草原防火办立即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火情信息,并与事发地草原防火办保持密切联系,督促指导当地扑火工作,做好火情扩大后相应的人员、物资、车辆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草原火灾或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⑴ 州草原防火办公室接报后,由办公室主任立即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⑵ 总指挥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视需要组成各工作组,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火灾扑救。
  
  ⑶ 立即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
  
  ⑷ 立即开展危险区域人员、家畜的转移疏散安置,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⑸ 由州应急办和州草原防火办分别向自治区应急办及自治区草原防火办报告火情。
  
  ⑹ 国界线附近的火灾,通报州外事侨务办;县市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县市。
  
  ⑺ 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3.Ⅱ级、Ⅰ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草原火灾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草原火灾。
  
  ⑴ 自治州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Ⅰ级响应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Ⅰ级响应。
  
  ⑵ 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⑶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援。
  
  ⑷ 地州界附近的火灾,通报相关地州。
  
  ⑸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令下达或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㈡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点扑救、彻底消除,建防火隔离带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
  
  ㈢ 扑火力量的组成、调动和使用。
  
  实行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根据需要,分批次出动的原则,扑火力量使用方案如下:
  
  第一批次:火灾所在村队义务扑火队、乡镇半专业草原扑火队、相邻林场扑火队;
  
  第二批次:毗邻乡镇半专业扑火队、县市草原扑火队、林业扑火队、县市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三批次:州草原防火扑火队、林业扑火队、毗邻县市扑火队、州武警消防扑火队;
  
  第四批次:驻地部队、武警扑火队。
  
  ㈣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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