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11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㈤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医疗应急救援方案,有效完成医疗救援、伤员转送和救治工作。
  
  ㈥ 经费保障。
  
  1.扑救草原火灾的灭火经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火灾发生后,由州财政、畜牧、民政等部门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民政厅申请牧业生产救灾紧急补助资金、灾民生活救助资金。
  
  ㈦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2.州、县市草原防火办要有计划地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草原防火演练。
  
  ㈧ 责任与奖惩。
  
  1.对预防扑救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草原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者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3.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
  
  七、附则
  
  ㈠ 预案管理与更新。
  
  ⑴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防火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州畜牧兽医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畜牧厅备案。
  
  ⑵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办、州草原防火办备案。
  
  ⑶ 本预案由自治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㈡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