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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8]17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2
【实施时间】 2008-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7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3.科学重建,分步实施。坚持以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为主,合理控制恢复重建成本。对于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强行拆除重建;对于确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年度安排上优先考虑维修加固,优先安排原址重建,优先考虑灾区城乡居民安全越冬问题,逐步实现住房恢复重建目标。
  
  4.明确标准,综合配套。立足于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居民损毁住房分类处置标准和住房重建标准,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居住区要积极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异地新建的居住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配建绿地和应急避难场所,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居住区环境。
  
  5.创新机制,协作共建。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和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安排补助资金、协调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体目标。城乡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两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三年内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城乡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使城乡居民的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恢复重建分类。按照《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受损住房进行鉴定分类,对鉴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原址或易地重建;对鉴定为“中等破坏”和“一般性破坏”的房屋,由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加固。
  
  (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我省8个重灾县区城乡居民住房重建25.84万户,其中城镇居民住房2.85万户、170.12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0.29万套、14.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22.99万户、68.93万间;维修加固城镇居民住房220.0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11.88万户;配套公共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12.84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26.16万平方米;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配建室外场地694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建171.2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建522.8万平方米。其它一般灾区重建城镇居民住房51.55万平方米、0.84万户,维修加固74.11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重建49.0万间、16.32万户,维修加固14.82万户(见附件1)。
  
  (三)阶段性目标。灾后第一年度,基本完成一般性损坏城乡住房的维修加固,并妥善解决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的安全越冬问题;对于原址或易地重建的城乡住房,在重建条件落实之前,今年通过搭建活动板房、保暖帐篷、租(借)房、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过渡。第二年度,基本完成全部重建任务,较好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具体为:
  
  1.重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完成维修加固住房总量的80%,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3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6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基本解决灾区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累计完成投资总量的70%。农村住房,全面完成恢复重建。
  
  第三年度:城镇住房,在全面完成维修加固的基础上,完成新建住房。
  
  2.一般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6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8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较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全面完成城乡居民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见附件2)。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1.建设标准。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原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下同)砖混结构平房计算。异地重建的,要结合迁入地《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易地搬迁规划》等,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将高山区、半高山区分散的自然村、中心村集中重建为新的中心村或迁入现有集镇,异地重建村庄的规模应不少于50户,以震前户数为准,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砖混结构平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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