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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科学重建,分步实施。坚持以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为主,合理控制恢复重建成本。对于通过维修加固能够满足居住安全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原则上不得以行政等手段强行拆除重建;对于确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年度安排上优先考虑维修加固,优先安排原址重建,优先考虑灾区城乡居民安全越冬问题,逐步实现住房恢复重建目标。 4.明确标准,综合配套。立足于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参照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居民损毁住房分类处置标准和住房重建标准,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的居住区要积极恢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异地新建的居住区要合理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配建绿地和应急避难场所,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美化居住区环境。 5.创新机制,协作共建。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和发挥灾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国家和省上给予适当补助和特定优惠政策,支持灾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安排补助资金、协调土地供应及相关配套设施,积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恢复重建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高质量地推进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体目标。城乡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两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三年内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城乡居民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实现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使城乡居民的住房安全性明显加强、设施配套水平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恢复重建分类。按照《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规定对受损住房进行鉴定分类,对鉴定为“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在原址或易地重建;对鉴定为“中等破坏”和“一般性破坏”的房屋,由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维修加固。 (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我省8个重灾县区城乡居民住房重建25.84万户,其中城镇居民住房2.85万户、170.12万平方米(含廉租住房0.29万套、14.27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22.99万户、68.93万间;维修加固城镇居民住房220.08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11.88万户;配套公共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12.84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套公共建筑面积26.16万平方米;城乡住房恢复重建配建室外场地694万平方米,其中城镇住房配建171.2万平方米,农村住房配建522.8万平方米。其它一般灾区重建城镇居民住房51.55万平方米、0.84万户,维修加固74.11万平方米;农村居民住房重建49.0万间、16.32万户,维修加固14.82万户(见附件1)。 (三)阶段性目标。灾后第一年度,基本完成一般性损坏城乡住房的维修加固,并妥善解决住房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的安全越冬问题;对于原址或易地重建的城乡住房,在重建条件落实之前,今年通过搭建活动板房、保暖帐篷、租(借)房、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过渡。第二年度,基本完成全部重建任务,较好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具体为: 1.重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完成维修加固住房总量的80%,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3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6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基本解决灾区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累计完成投资总量的70%。农村住房,全面完成恢复重建。 第三年度:城镇住房,在全面完成维修加固的基础上,完成新建住房。 2.一般灾区。 第一年度:城镇住房,基本完成住房的维修加固,新建住房完成投资总量的60%。农村住房,基本完成维修加固,80%的农村居民损毁住房得到重建,较好地解决农村居民安全过冬问题。 第二年度:全面完成城乡居民损毁住房的恢复重建(见附件2)。 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 (一)重建住房。 1.建设标准。城镇居民住房以原址重建为主,同时应当合理控制建设标准。安居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并以每套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以震前户数为准,每户限购或限租一套。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对于原址重建的农村居民住房,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下同)砖混结构平房计算。异地重建的,要结合迁入地《村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以工代赈易地搬迁规划》等,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将高山区、半高山区分散的自然村、中心村集中重建为新的中心村或迁入现有集镇,异地重建村庄的规模应不少于50户,以震前户数为准,按照每户重建3间(约60m2)砖混结构平房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