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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向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倾斜。灾区各级政府应通过鼓励农村居民投工投劳、合作互助加快农村住房的恢复重建。城镇居民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安居房等多种形式,争取较好较快地解决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二)税费政策。 1.对政府为灾区居民组织建设的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城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或严重受损的农村居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范围内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计征;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安居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对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过批准免征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应缴税款中抵扣。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对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和维修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2.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四)金融扶持政策。 1.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用于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维修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国际援助、社会捐助、对口支援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规划异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并免除相关费用。 3.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土地,简化审批程序,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4.规划和重建涉及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时,不对原土地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进行调整。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应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对因灾损毁的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也应在拆除和重建前,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 (六)对口支援政策。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和帮助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维修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灾区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七)住房政策。 1.安居房政策。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组织建设安居房,向原有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和省上驻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以及租住房因灾损毁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政府可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安居房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安居房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下限调整为20%,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