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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廉租住房政策。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可以直接投资集中建设廉租住房,或者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并优先向城镇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和住房损毁的低收入家庭供应。 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灾区特别是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领导机构,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及时足额拨付重建补助资金。县区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在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做好对象确定、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服务意识,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指导、协调和补助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建立“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以及“一县一台账”(恢复重建户台账)的工作制度。组织动员农村建筑工匠参与灾后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农村居民无力自建的,可实行互帮互建或者由政府组织施工力量帮建,其费用由建房户承担。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和维修加固完成后,由县级政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并组织民政、发改、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地震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小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进行逐户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有序入住。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住房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机构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保证施工质量,坚决杜绝安全事故。 (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灾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9号)精神,切实加强建材价格监管力度,对借机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和销售假冒伪劣建材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建材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土地、哄抬房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首先恢复和加快地方建材的恢复生产和供应,调动力量大力组织建材货源,建立绿色通道,在保证恢复重建建材供应的同时,要加强建材质量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为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提供建材保障。 (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6号)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借助于“抗震救灾电子监察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一步规范抗震救灾物资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及物资管理、发放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城乡居民住房损毁情况的认定,住房补助对象的确定,房屋产权确认等,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建立完整的灾后恢复重建档案,严防虚报冒领。 (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灾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管理和督查,将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考核,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加强项目管理,做到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打击住房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