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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异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原则上按照人口确定居住小区规模,同时参照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3)建制镇新建的城镇居民小区或住房组团,应依据镇区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公共设施的配套。 2.农村住房重建区。 (1)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应首先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 (2)农村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公共设施条件,原址重建或村组内集中重建的村庄,其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房同步恢复重建。 (3)易地重建和集中安置点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根据集中程度和村庄规模,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等场地的配建,应当与打麦场、晒场、临时性堆场、小型运动场等合并设置。其规模和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合理确定。 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 (一)资金需求。经测算,全省地震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总量约为319.14亿元,其中城镇住房57.21亿元,农村住房261.93亿元。文县、武都、舟曲等8个重灾县,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所需资金195.67亿元,其中城镇住房43.59亿元,农村住房152.08亿元(见附件3、4、5、6)。 (二)资金主要来源。重灾区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国际组织援助、社会捐助、国内银行贷款、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创新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一般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户自有和自筹、政府补助、扶贫开发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安居房等方式给予解决。 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国家和省上安排恢复重建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倒塌、严重损毁确需拆除重建及必须经过维修加固才能满足安全居住条件的城乡居民住房。具体补助范围如下: 1.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失去住房而必须重建的; 2.地处滑坡、泥石流、塌崩等地质灾害或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区域内,列入易地重建规划的; 3.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基础变形,主体结构严重受损,必须拆除重建的; 4.因本次地震造成住房主体结构受损,必须经过加固维修才能满足居住需要的。 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长期(1年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因灾受损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地震灾害后家中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3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厕所、牲畜棚圈等附属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 另外,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长期(1年以上)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以地震灾害前的户口登记为准,不得临时分家多计算户数。 (二)补助标准。 1.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城镇居民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元。 2.农村居民住房。对于重建的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对于需维修加固的住房,每户补助0.3万元。对农村特困群众住房,在按照每户给予补助后,仍然难以完成住房重建或维修加固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政府给予3年的贷款贴息。 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具体发放办法以及建设、财政、民政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七、政策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给予资金补助、税收、金融、土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积极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着力整合相关资金,首先帮助灾区城乡居民完成住房的恢复重建,让灾区居民早日实现安居乐业。 (一)财政支持政策。 1.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而无房可住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首先考虑重灾区,其次兼顾一般灾区的原则,分别按照城镇住房2.5万元/户和农村住房2.0万元/户给予重建资金补助;对于因地震造成住房受损必须进行维修加固的城乡居民住房,分别按照城镇住房0.6万元/户和农村住房0.3万元/户给予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由灾区政府按照恢复重建规划包干使用并按恢复重建进度及时下拨。国际组织援助、社会各界捐助和对口支援用于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资金,均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