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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群工[2007]68号
【颁布时间】 2007-07-27
【实施时间】 2007-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0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方针,加强企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央企业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完善民主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促进中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工作部署和《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7〕120号)的要求,定于2007年下半年开展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现将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会制度,推进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做到真实、有效、持久。
  
  二、督导检查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国资委成立以来,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在推进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民主管理、推进厂务公开的有关规定。
  
  三、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本次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各中央企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和有关部委对中央企业推进改革、加强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关于加强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中央企业的职代会建设情况和厂务公开工作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
  
  本次督导检查,采取由中央企业开展自检,填写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手册(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国资委组织督导检查组到各中央企业,以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职工座谈会、开展民主测评、与企业交换意见等形式进行。
  
  四、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8-10月,各中央企业自检,填写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手册,并于10月底前将手册报送国资委群工局。
  
  11-12月,由国资委组织有关厅局和中央企业组成督导检查组到各中央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国资委将在督导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中央企业厂务公开先进单位进行表彰,推出一批厂务公开先进典型。
  
  五、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督导检查的有关要求,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认真自查,切实抓好职代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落实。各中央企业要在8月底前将企业负责督导检查的分管领导、部门联系人名单(见附件3)报送国资委群工局。
  
  联系人:郭保民贺建飞
  
  联系电话:010-6319302963193043
  
  传真:010-63193044
  
  附件:
  
  1.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2.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手册
  
  3.企业督导检查联系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是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了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予实施改制?
  
  【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关闭破产是否严格执行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方案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所需资金得到落实方予实施的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第五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是否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46号)第三部分: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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