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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积极探索投融资体制及运营管理模式改革,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财政补偿机制,开放建设经营市场,鼓励、引导国内外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和运营格局,逐步形成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
  
  --配套完善,加强监管。在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完善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垃圾转运设施,推行雨污分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污水收集率、再生水利用率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严格建设标准,加强运营监管,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三)建设目标
  
  到2012年,全州10座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设施。其中,2008年应当开工建设的有楚雄市二期、南华县、永仁县、大姚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 2009年应当开工建设的有牟定、双柏、禄丰、姚安、元谋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0年应当开工建设的有武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规模增加15.25万吨,污水管网增加489.8公里,全州污水收集率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新增生活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量达到相应标准,再生水利用水平逐步提高。
  
  到2012年,全州县城全部建成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及清运系统。其中,2008年前应当开工建设南华、永仁、姚安、大姚、双柏、牟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009年应当开工建设禄丰、武定、元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成后,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规模增加580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及清运系统建成后,全州城镇生态环境承载力进一步提高,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加快推进污水垃圾设施建设
  
  (四)编制实施建设方案
  
  根据《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和《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抓紧制定好县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内容、完成时限以及保障措施,并按照方案要求规范建设,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稳步推进。按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营。
  
  (五)加快完成前期工作
  
  严格执行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多渠道、多途径筹措前期工作经费,通过委托、招标等形式,深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促使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
  
  2008年应当开工建设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工作的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业主在2008年底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2009年至2012年期间应当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在项目规划开工时间前1年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审批的部门要提高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要用及时给予办结,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六)切实加强分类指导
  
  各县市要根据县域基础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环境承载力等各种因素,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分类指导。要在满足国家建设标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选择符合各城市实际,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方式和技术,加强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建设和运行费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做到厂网同步或管网优先,新建排水管网必须实施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水管网应通过改造逐步达到雨污分流。逐步推进污水再生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再生水、雨水在园林绿化、市政环卫、城市杂用、城市景观等方面的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废旧资源,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垃圾处置的常规工艺要充分论证、科学比选,并做好垃圾渗滤液防渗处理工作,防止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积极探索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的集中与分散治理模式,鼓励乡、镇、村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自主开展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七)严格项目建设管理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严格控制建设工期,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在两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2012年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在当年建成并投入运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好项目进度及“两污”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的填报工作,以便于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进度的跟踪检查和质量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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