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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确保污水垃圾设施正常运营 (八)强化设施运营监管 强化对污水处理企业劳动定员、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以及关键岗位操作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均要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提高监测监控技术水平。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水质、水量实施检测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依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规范垃圾处理场的运行,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动态考核机制,对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严格监测,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抓好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不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九)健全和完善价格机制 依法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缴力度,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各县城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听证会程序后报有权部门批准后执行。要科学核算项目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水平,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要结合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处置设施建设投入以及收费对象的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办法,合理确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009年底,全州城镇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到平均每吨0.8元以上、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到每户每月15元左右,基本达到补偿运行成本的水平;到2012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补偿运行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与供水费合并收取制度,以降低征收成本。强化对城镇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具体执行时间和收费标准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对亏损严重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度减收。对城镇低保户,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适当补贴。 (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有利于市场化改革,有利于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有利于确保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确保政府有效进行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产业化发展、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改革方向,深化污水、垃圾处理管理方式、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逐渐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转变。 加大对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改革推进力度。逐步剥离事业性行政管理职能,政府主管市政公用行业的部门要从直接管理市政公用行业转变为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把工作重点放到有效监管和高效服务上。通过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和企业改制,实现政府与市政公用行业企业在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等方面彻底脱钩,使市政公用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条件成熟的事业性经营单位要加快“事转企”改制步伐。仍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要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进行剥离,组建企业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作业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公开竞争承接污水垃圾处理任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加快推进国有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人事、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变“养人”为“养事”;建立健全企业化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营绩效。 (十一)创新管理运营模式 全面开放投融资市场,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国内外技术先进、实力较强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经营-转让(TOT)、建设-租赁-移交(BLT)等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经营。建立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获取污水垃圾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收取污水垃圾处理费、租赁费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和城镇供水项目进行捆绑,实施统一建设经营或招商建设经营,通过规模效益、行业互补和区域互补效应实现市场化运作,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转变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市场运作机制和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制度。 五、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二)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落实好省人民政府要求州、县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全部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城镇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同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统筹使用,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