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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州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初审,联系协调省发改委做好项目可研评审批复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牵头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管理措施,完善价格机制。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州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批复,对项目实施进行综合评价;对建成后的环保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环保资金支持。
  
  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州土地管理政策,加强指导协调,做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州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和定期审计,防止和杜绝资金被挤占、挪用和贪污。
  
  (十七)注重宣传引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和促进环保、爱护生态的生产生活方式;及时宣传建设运营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十八)考评及奖惩
  
  全州污水垃圾项目5年规划项目实施完成后,州人民政府将用100万元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考核标准、奖励办法并组织进行考评。
  
  按照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对工作推进快,任务完成好的县市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滞后,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公开通报,同时责成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说明情况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因工作不力,推诿拖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直接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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