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77号
【颁布时间】 2008-11-24
【实施时间】 2008-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3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加强运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州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补助等方式扶持各县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对列入我州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年-2012年)的建设项目,每建成一座垃圾处理厂,州级财政奖励补助200万元;每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州级财政奖励补助500万元。考核补助奖励由州“两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兑现。
  
  鼓励有关专业投资公司参与自来水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运营。采取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加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建设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把工程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要加强对国债资金、中央、省、州补助资金监管,对建设进度慢、工作效率低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严厉查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十四)落实好优惠扶持政策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政府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财政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减轻公众负担。落实好省人民政府对用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的扶持政策(云政发〔2008〕186号),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式计提折旧。对经营企业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用电价格。对新建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六、营造有利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强领导,确保快速健康发展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涉及面广,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点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建设资金,推动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
  
  (十六)强化监管,协调联动
  
  州、县市及有关部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楚雄州城镇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县市长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负责抓好贯彻落实。分管副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营。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州“两污办”将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对不落实项目建设,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建成无故不运行或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确保我州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各项指标的实现。
  
  州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全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各县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州建设局要充分发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制定、项目初步设计初审和资金安排、项目建设等统筹协调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的动态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设施运营安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