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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9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接上页]

  此类散货船包括货舱任何边界均为舷侧壳板的兼装船。
  
  3 双舷侧结构的散货船系指第1款中定义的散货船,该船内所有货舱边界均为双舷侧结构,而非第2.2款中定义的情况。
  
  4 双舷侧系指每条船的舷侧由舷侧船壳板和连接双层底和甲板的纵向舱壁构成的一种船舶结构。如果安装了底边舱和顶边舱,它们可为双舷侧结构的组成部分。
  
  5 散货船的长度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长度。
  
  6 固体散货系指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粉状、颗粒状或任何较大块物质构成的任何货物,其构成的成分一般是均匀的,可直接装进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用任何形式的容器盛装。
  
  7 散货船横舱壁和双层底强度标准系指于1997年11月27日召开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以第4号决议通过的“评估前部两个货舱间横向槽型水密舱壁构件尺寸和评估第一货舱许可载货量的标准”,该标准可由本组织修正,但这些修正案须按照本公约关于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第VⅢ条予以通过、生效和发挥效力。
  
  8 建造的散货船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散货船。
  
  9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 该船已经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以较小者为准。
  
  10 散货船的宽度(B)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宽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散货船除须满足其他章节的适用要求外,还须满足本章的要求。
  
  第3条 
  
  实施时间表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适用第4条或第6条的散货船,应根据下列时间表符合第XI-1章第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有关条款的规定:
  
  .1 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20年或以上的散货船,第1次中期检验之日或1999年7月1日后的第1次定期检验,取早者;
  
  .2 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为15年或以上但不满20年的散货船,在1999年7月1日后的第1次定期检验之日,但不应晚于2002年7月1日;和
  
  .3 在1999年7月1日船龄不足15年的散货船,在其船龄达到15年之日后的第1次定期检验之日,但不应晚于船龄满17年之日。
  
  第4条 
  
  适用于散货船的破舱稳性要求
  
  1 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设计为运载密度为1,000 kg/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能在所有装载状态下承受住任一货舱进水,并能在第4款所规定的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
  
  2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纵向舱壁任一部分(沿核定的夏季载重线垂直向中心线量取)均在舷内B/5或11.5 m(以小者为准)范围内,设计为载运密度为1,000kg/ 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双舷侧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能在所有装载状态下承受住任一货舱进水,并能在第4款所规定的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
  
  3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 kg/立方米及以上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当装载至夏季载重线时,应能在所有装载状态下承受住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能在第4款所规定的满意的平衡状态下保持漂浮。应按照第3条规定的实施时间表符合此要求。
  
  4 按照第7款的规定,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满足经第A.514(13)号大会决议修正的关于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条款的第A.320(IX)号大会决议附件中规定的平衡状态。假定的进水只需考虑货舱处所进水至该进水状态下船外的水位。载货舱的渗透率应假定为0.9,空舱的渗透率应假定为0.95,除非为货物所占进水舱的容积假定一个与货物相关的渗透率,且货舱其余空容积的渗透率假定为0.95。
  
  5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并已按照1966年4月5日通过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7)条勘划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可被视为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
  
  6 按照经第A.320(IX)号大会决议通过,并经第A.514(13)号大会决议修正的关于等效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条款的第(8)款的规定被勘划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可适当地被视为满足本条第1款或第2款的要求。
  
  7 按照《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录B中第27(8)条的规定被勘划为减小干舷的散货船,进水后的平衡状态应符合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5条 
  
  散货船的结构强度
  
  1 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设计为载运密度为1,00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应能在所有装载和压载状态下有足够强度承受住任一货舱进水至进水状态中船舶舷外的水位,并考虑到货舱进水所产生的动力效应和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注:参照1977年《安全公约》大会通过的“关于履行《SOLAS公约》第XII章第5条的建议案”的第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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