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9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70(79))

[接上页]
│10   白昼信号灯(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   │        │
  │                               │        │
  │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
  │                               │        │
  ├───────────────────────────────┼────────┤
  │11   雷达反射器(注:根据第V章第19条的规定,可允许符合此  │        │
  │                               │        │
  │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写明。)          │ ...........  │
  ├───────────────────────────────┼────────┤
  │                               │        │
  ├───────────────────────────────┼────────┤
  │12   国际信号规则                      │ ...........  │
  ├───────────────────────────────┼────────┤
  │                               │        │
  ├───────────────────────────────┼────────┤
  │13   IAMSAR手册,第III卷                  │ ...........  │
  └───────────────────────────────┴────────┘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
  
  17 在以“本证书有效期至”开始的一节和以“签发于”开始的一节之间新增一节如下: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
  
  日/月/年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18 现有证书的格式由下文代替: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由设备记录加以补充(PNUC格式)
  
  (公章)(国家)
  
   1次(注:不适用者删去。)
  
  用于--------------------------国际航行
  
   短途
  
  根据《经198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政府授权
  
   (国家全称)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全称)
  
  船舶资料(注: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准予该船舶运营的海域(第IV章第2条).............................................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安放龙骨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如适用,或重大改装或改建或改造工作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已按照公约第VⅢ章第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该船作为核动力船舶符合公约第VⅢ章的所有要求并与经认可的船舶安全评估相一致;和:
  
  2.1 该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1 结构、主机和辅机、锅炉和其它压力容器;包括核动力推进装置以及防撞结构;
  
  .2 水密分舱布置和细节;
  
  .3 下列分舱载重线:
  
  ┌────────────────┬──────┬────────────────┐
  │勘划分舱载重线并标记在船中弦侧( │  干舷  │适用于包括下列替代处所在内的载客│
  │    第II-1章第13条)     │      │       处所       │
  ├────────────────┼──────┼────────────────┤
  │       C.1        │ …………… │ ………………………………….  │
  │       C.2        │ …………… │ ………………………………….  │
  │       C.3        │ …………… │ ………………………………….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