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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纵向舱壁任一部分(沿核定的夏季载重线垂直向中心线量取)均在舷内B/5或11.5 m(以小者为准)范围内,设计为载运密度为1,00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双舷侧散货船,应符合第1款的结构强度要求。 第6条 散货船的结构要求和其他要求 1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78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单舷侧散货船,应根据第3条规定的实施时间表,符合以下要求: .1 最前部两个货舱之间的横向水密舱壁和最前部货舱的双层底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最前部货舱进水,并考虑到货舱进水所产生的动力效应,应符合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的强度标准。就本条而言,散货船舱壁和双层底的强度标准应被视为强制性要求。 .2 为满足第1.1款的要求,在考虑加强横向水密舱壁和双层底的必要性和范围时,可考虑以下限制性措施: .1 货舱之间总载货量分布的限制;和 .2 最大载重量的限制。 .3 对于为了满足第1.1款的要求而采用上述第1.2.1和第1.2.2项中的一种或两种限制性措施的散货船,在装载密度为1,78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均应符合这些限制性措施。 2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的所有区域都具有双舷侧构造的散货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双舷侧的主要加强结构不应置于货舱处所内。 .2 按照以下规定,垂直于舷壳板测量的任何横断面的外壳板与内壳板之间的距离均不应小于1,000 mm。双舷侧构造应根据第II-1章第3-6条及其所述的《技术规定》的要求留有检验通道。 .1 沿横撑材,横骨架的上、下端肘板或纵骨架的端肘板处不必保持底部净空。 .2 在双舷侧处所内的管路或垂直梯子之类障碍物处,净通道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600 mm。 .3 如内壳扳和/或外壳扳系横骨架式,肋骨内表面间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600 mm。 .4 如内壳板和外壳板系纵骨架式,肋骨内表面间的最小净空不得小于800 mm。在货舱长度的平行部分的外面,该净空可根据结构形状的需要而减少,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小于600 mm。 .5 以上最小净空应是按内壳板和外壳板上肋骨内表面的各条假设连接线量取的最小距离。 3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的散货船上布置的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应根据第II-1章第3-2条的要求并根据本组织将要通过的涂层性能标准(注:在本组织将通过涂层性能标准并对上述要求作适当修改而将其变为强制性要求之前,参照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标准。)涂上涂层。 4 双舷侧处所不得用于载运货物,顶边翼舱(如果安装)除外。 5 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载运密度为1,00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散货船: .1 货舱的结构应使所有预期货物能够通过标准的装卸设备和装卸程序进行装卸而不会带来影响结构安全的损坏; .2 应确保舷侧壳结构与船体结构其他部分之间的有效连续性;和 .3 货物区域结构应使一个加强构件的单一失效不会导致其他构件立即随之失效,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加强板格的破裂。 第7条 散货船的检验和维护 1 1999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长度为150 m及以上、船龄为10年及以上的单舷侧散货船,不得载运密度为1,78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除非满意地通过了以下任一检验: .1 根据第XI-1章第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所进行的定期检验,或 .2 对所有货舱进行了第XI-1章第2条要求的加强检验计划中对定期检验所要求的相同范围的检验。 2 散货船应符合第II-1章第3-1条以及本组织以海安会第MSC.169(79)号决议通过的“散货船舱口盖船东检查和维护标准”中规定的维护要求。该标准可由本组织修订,只要此类修正案按照本公约第VⅢ条关于适用于除第I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第8条 关于符合散货船要求的信息 1 第VI章第7.2条要求的小册子应由主管机关签署或其代表签署,以表明适当符合了本章第4、5、6和7条的要求。 2 根据第6条和第14条的要求对散货船载运密度为1,780 kg/立方米及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性措施,应在第1款所述的小册子中予以明确和记录。 3 对于适用第2款的散货船,应在船中的左右两舷舷侧永久性地打上一个实心的等边三角形标志,其边长为500 mm,其顶点在甲板线以下300 mm,并漆成与船体颜色形成反差的颜色。 第9条 对因货舱结构设计原因而不能符合第4.3条的散货船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