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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接上页]
|------|----|------|----|
  |中国境内多点|任意点 |德黑兰和中方|任意点 |
  |      |    |自定的一点 |    |
  -------------------------
  
  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指定空运企业经营航班的航线:
  ------------------------
  |始发地点  |中间地点|目的地点 |以远地点|
  |------|----|-----|----|
  |伊朗境内多点|任意点 |北京和上海|任意点 |
  ------------------------
  
  注:
  
  一、每一指定空运企业可飞行本协定附件规定的中间地点和以远地点,条件是不得行使这些地点和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的第五种自由运输业务权利,除非缔约双方根据指定空运企业的建议为此达成一项协议。
  
  二、任一规定航线上的中间地点和以远地点可由指定空运企业选择在任一或所有飞行中省略。
  
  三、指定空运企业的班次应在指定空运企业之间商定,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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