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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
  
  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小组
  
  1、负责指导、实施委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2、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3、负责对外发布委政府公开信息;
  
  4、负责对市国资委网站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适应。
  
  5、通过季度工作例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和总结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
  
  6、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牵头协调部门
  
  1、办公室
  
  对口联系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牵头组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受理并协调各职能处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和后勤保障。
  
  2、政策法规处
  
  对口联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对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
  
  3、监察室
  
  对口联系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主要包括:负责协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相关事宜;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信息中心
  
  对口联系市信息委,负责市国资委网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市国资委网站(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信息委报备工作;负责向市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文本(纸质、电子);负责设在市档案馆的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5、保密办
  
  对口联系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保密管理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
  
  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提供、更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市民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完成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管理职责,并落实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是:由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本委依照职权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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