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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建立通报制度。通报情况应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信息公开查询点中予以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各职能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正当申请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依照《上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将各处室(中心)、具体责任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处室和个人年终考核范畴,并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凡按要求及时答复、办理好的处室和个人,在年终考核评优时予以考虑;凡不按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的责令改正,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应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工作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监察室负责进行具体事项督查以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