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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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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文审核完成后,由办公室文印室提供电子版本,信息中心经登记、编制目录等程序,立即上网发布。如因需要推迟发布的,公文草拟部门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上注明原因和拟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要及时检查、梳理市国资委网站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对需要修改或过时废止的信息,应主动与工作小组联系,由工作小组负责修改、完善。
  
  第六章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根据《条例》、《规定》认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别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章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一是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二是市国资委机关信息中心(大沽路100号1622室)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受理市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审核《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关内容,主要审核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备。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对于可以当场答复的信息,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答复日期。
  
  申请表可以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报或网络等形式提交。委办公室应在审核申请内容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必须当面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中心受理市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请表和处理单送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根据申请内容检索相关信息,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整个处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相关处室对申请信息的公开有异议,或认为不能公开,应注明理由。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有敏感内容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分别送法规处、保密办进行规范性和保密审核,明确答复口径,必要时提交分管领导审定。规范性或保密审核期限各为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有关处室意见,使用相应告知书。告知书原则上应采用当面或信函(挂号)方式发出。
  
  第二十九条 在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前,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按本市统一标准收取费用。
  
  低收入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第三十条 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旦受理,应立即在市国资委网站登记。
  
  第八章 统计和年报编制
  
  第三十一条 按要求做好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年度的于次年1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3天)向市信息委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工作应在次年1月31日前(节假日顺延3天)完成,并在市国资委网站发布。
  
  第三十二条 按要求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信息委报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按要求做好委发行政公文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是指: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产生10日内,应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公开查询点进行增补。凡是因废止等因素需要删除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删除。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工作由委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配合。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外,具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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