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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国资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有关部门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 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的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市国资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处室(中心)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应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不应公开的依据;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畅通、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是指在市国资委系统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灾害、公开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等特殊情况,以及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工作和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时,需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布的,应及时应急处置。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确保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各方联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的内容是指:应及时、权威地公开和披露以下信息: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灾情、应急处置措施等实时动态信息;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或持续期间,以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提交性、动员性和辟谣性等公共服务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急处置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凡涉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应立即将此类信息报送市应急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授权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或组织报送有关信息。 (二)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审查同意后,要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速度予以公开;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积极发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作用,确保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的分析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意见。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在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及责任追究是指:对设在市国资委机关本部,以及网站、信息公开查询点中各类咨询、监督、依申请公开等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监察室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