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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昆明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10.1)和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也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所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见附件10.2。 (3)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10.3。 (4)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市)、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7)基层应急预案。是指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我市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0.4。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按照日常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临时召集增补相关市级部门和民航、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昆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市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秘书长兼任。市应急办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承担。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及其他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全市应急信息平台体系,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发挥枢纽作用。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等机构(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是防范和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市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实施、解除专项应急预案;承办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