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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信息报送 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接报后,市应急办除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通报市政协。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市应急办。接报后,市应急办除进行应急处置外,还应在1小时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实施。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告市委。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应根据事件情况通报市级相关部门,并向市应急办主任或相关副主任报告。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家、省、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级有关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将信息抄报市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可能或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邻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按程序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 应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普查、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0.5。 5.1分级负责 市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进行处置,待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并负责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