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83号
【颁布时间】 2008-11-09
【实施时间】 2008-11-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08)

[接上页]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需要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行政区域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5.2.2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报告,达到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1)启用应急指挥中心,抽调人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处置。
  
  (2)市应急办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
  
  (3)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4)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昆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8)向市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9)传达、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
  
  达到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3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和支援;
  
  (5)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6)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协调联络组。由市应急办牵头,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联络参与处置的单位,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相关单位和资源。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武警、民兵、建设、交通、安监、林业、防震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营救、搜救遇险人员,疏散受威胁群众,控制危险源,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强制隔离冲突双方等具体处置和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农业、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救治、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收容、消除污染物。
  
  (4)监测评估组。由环保、气象、林业、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道路、桥梁、房屋等建筑物的受损程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